中国的政党制度

中国实行的政党制度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项制度孕育于民主革命时期,确立于新中国成立以后,并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得到很大发展,它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共同确立和发展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一大创造,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半个世纪以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互相监督,共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19933月在北京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中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这一制度下,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并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因为中国共产党处于执政地位,领导着拥有12亿多人口的国家政权,这就非常需要听取各种意见和批评,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而各民主党派正是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渠道。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总原则是:在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对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且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中国共产党支持民主党派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部事务,帮助它们改善工作条件,支持它们开展各项活动、维护本组织成员及其所联系群众的合法利益和合理要求。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负有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责任。

 

中国政党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各民主党派主要是在抗日战争和反对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斗 争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他们最初在政治上主要反映和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的利益。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必须尽可能地争取、联合其它可能联合的阶级和政党,建立广泛统一战线的原理,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与各民主党派建立了合作关系,并在共同斗争中不断发展了这种关系。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走向胜利的伟大实践中,确立了在全国人民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各民主党派通过长期的政治实践,选择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新民主主义道路,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建立新中国作出了重要贡献。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民主革命时期的合作历史,以及在根据地、解放区建立三三制人民政权的经验,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我国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民族资产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合作,从政权外的合作发展成为国家政权中的合作,民主党派作为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的政治代表参加国家政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和《共同纲领》的制定,标志着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初步确立。中国共产党制定了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同民主党派团结合作的总方针和各项政策,并在实践中逐步创造了多党合作的基本经验和基本形式,从而形成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格局。

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中国共产党在总结我国多党合作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正确分析了民主党派阶级基础的变化,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在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上作出了符合中国国情的选择,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得到进一步确立。

1957年下半年以后至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的多党合作经历了一段曲折的过程,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合作关系受到极为严重的破坏。在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斗争中,各民主党派经受了严峻的考验。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也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国内阶级状况的根本变化,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中国共产党在统一战线工作中大力进行拨乱反正,坚持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极大地调动了各民主党派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别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共中央第二代领导集体和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共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深刻总结了与民主党派合作的历史经验,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明确了民主党派在我国国家政权中的参政党地位,提出了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和履行监督职责的总原则,提出了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和监督作用的各项制度措施。

1992年中共十四大把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从而使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上升为国家意志。1997年中共十五大把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列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在中国共产党理论、方针、政策的指引下,我国多党合作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容与形式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体现在我国政治运行的各个环节之中,主要是:

1.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与协商。一是中共中央邀请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举行民主协商会,就大政方针进行协商;二是邀请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举行谈心活动;三是召开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交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意见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也可以就国家大政方针及其他重大问题,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进行交谈。

2.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发挥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的作用。在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常设专门委员会中及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中,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占有适当比例;中共人大党组成员与担任人大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经常沟通思想,交流情况,交换意见;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组织调查研究时,吸收人大代表中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并可聘请民主党派、无党派的有关专家参与。

3.在各级人民政府中的共产党员同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的合作共事。包括举荐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召开会议讨论工作时,视需要邀请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列席;政府及有关部门聘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兼职、任顾问,或参加咨询机构;一些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等。

4.在人民政协中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政协常委和政协领导人中占有一定比例;在政协会议上,民主党派可以本党名义发言,或提出提案;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并担任领导职务;政协机关中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干部。

 

中国政党制度的特点与优点

第一,共产党在中国各政党中处于领导地位,各民主党派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共产党对民主党派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这种领导主要是靠正确的政治主张和自身模范行为,并通过平等协商来实现的。共产党支持民主党派充分发挥各自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各政党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共同的行动准则,以实现不同时期的总任务为共同纲领。在新的历史时期,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为共同的奋斗目标。

第三,在国家政权中,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民主党派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第四,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实行政治协商、互相监督。政治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不论政党大小都有平等的发言权,既尊重多数人的共同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互相监督即政党之间实行民主监督,而首先是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监督。

第五,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都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各政党都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护宪法实施的职责。 

总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植根于中国土壤上的一个全新的政治制度。这一制度,既有利于发扬民主,充分调动我国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又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避免西方多党制或两党制轮流执政带来的弊端,实现广泛民主和集中领导的统一,充满活力和富有效率的统一。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

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共中央在总结历史经验并广泛征求民主党派意见的基础上,于19891230日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内容如下: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团结合作,互相监督,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它根本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一党制。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与建设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巩固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实现党和国家的总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长期革命与建设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民主革命时期,各民主党派同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共同奋斗,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各民主党派参加了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的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顺利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和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推进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各民主党派是同中国共产党长期风雨同舟、患难与共的亲密战友,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维护我国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任务,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而奋斗。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我国的多党合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中共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中共各级党委都要加强和改善对民主党派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同民主党派的合作,支持各民主党派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推进一国两制,实现祖国统一服务。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中共处于执政党的地位,领导着拥有十一亿人口的国家政权,非常需要听到各种意见和批评,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各民主党派是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发挥监督作用的一条重要渠道。充分发挥和加强民主党派参政和监督的作用,对于加强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持国家长治久安,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

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总原则是: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且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中共支持民主党派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部事务,帮助他们改善工作条件,支持他们开展各项活动,维护本组织成员及其所联系群众的合法利益和合理要求。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负有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责任,决不允许存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政权的政治组织,一经发现,应依法取缔。

 

一、加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与协商

(1)中共同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总结建国以来行之有效的经验,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协商形式:

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举行民主协商会,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问题进行协商。这种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根据形势需要,不定期地邀请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自由交谈、沟通思想、征求意见。

由中共召开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这种会议大体每两月举行一次。重大事件随时通报。有的座谈会亦可委托中共全国政协党组举行。

除会议协商以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可就国家大政方针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的政策性建议,也可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交谈。

上述各种协商形式,原则上也适用于中共地方党委和民主党派地方组织之间的协商活动。

(2)中共各级党委的负责人要同民主党派负责人保持联系,交知心朋友,交诤友,在政治上、思想上互相了解和帮助。中共党委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民主党派的协作,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在有民主党派组织的基层单位,中共党组织应经常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民主党派的意见,发挥他们的作用。中共同民主党派在团结合作中也会出现矛盾,应当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民主协商,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求得正确解决。

(3)中共各级党委统战部负责协助党委同各民主党派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情况,协调关系,贯彻中共中央的方针政策,帮助民主党派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作用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和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机构。 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中以人民代表的身份,依照《宪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进行活动。

(5)要保证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全国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常设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占有适当比例,并可聘请有相应专长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专门委员会顾问。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中应保证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占适当比例。 在市、州、县人大中应保证无党派人士占适当比例。在有民主党派组织的市、州、县应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在人大中占适当比例。

(6)中共人大党组成员应与担任人大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经常交流情况,沟通思想,交换意见。

(7)人大、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时,吸收人大代表中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并可聘请民主党派、无党派的专家。

 

三、举荐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

(8)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家和政府的领导职务,是实现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采取切实措施,选配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和县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职务。

(9)选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政府领导职务,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和干部四化方针。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的年龄要求和任职资历可适当放宽。中共各级党委统战部门、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对民主党派推荐的适合任职条件的人选,做好考察和培养工作。

(10)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讨论工作时,可视需要邀请有关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列席。

政府及有关部门可聘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兼职、任顾问或参加咨询机构,也可就某些专题,请民主党派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可就专业性问题同民主党派对口协商,在决定某些重大政策措施前,组织有关民主党派座谈,征求意见。注意在政府参事室 中适当安排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发挥他们的咨询作用。

(11)推举符合条件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检察、审判机关的领导职务。聘请一批符合条件和有专门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等。 政府监察、审计、工商等部门组织的重大案件的调查,以及税收等检查,可吸收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参加。

(12)民主党派要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有计划地开展对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外籍华人的联谊工作,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发展经济往来,推进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及海外的科技、文化、学术、体育交流。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协助和指导。

(13)民主党派开展经济、科技、教育、法律、医卫、文化等咨询及社会服务工作,要以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效益。政府有关部门要创造必要的条件,积极支持民主党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统一祖国事业多做贡献。

(14)在政府部门任职的共产党员和非共产党人士都是国家公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纪、法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共组织及中共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应当尊重非共产党人士的职权,同他们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共事关系。

 

四、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

  (15)人民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人民政协应当成为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物团结合作、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

人民政协要对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法令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政协全国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

(16)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要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的自由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

在政协会议上,民主党派可以本党派名义发言、提出提案。

(17)要保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常委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一定比例。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协机关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干部,并真正做到有职、有权、有责。政协机关要更好地为民主党派开展活动创造条件。注意安排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有关的出国访问和国际活动。

(18)尊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政协委员的视察、举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对他们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及时答复。

(19)中共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同政协及其有关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发挥它们在决策咨询中的作用。

(20)政协要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组织和推动政协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以利于统一认识,增进共同政治基础上的团结合作。

 

五、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

(21)为了坚持和不断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主党派需要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首先是民主党派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民主党派中央和省级组织的老一辈领导人,为国家做出了重要贡献,要继续发挥他们的影响和作用。同时,要积极培养一批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有一定群众基础和组织领导能力的中青年,逐步充实到领导班子。中共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要协助各民主党派做好这项工作。

(22)各民主党派要注意提高成员的素质。吸收新成员要注意政治质量,德才并重。发展组织要坚持已协商确定的范围和对象,坚持以大中城市、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为主。各民主党派之间在发展组织上遇有交叉时,应在尊重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有关党派相互协商解决。

(23)民主党派应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对成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深入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国情教育以及民主党派同中共长期合作的优良传统的教育。

办好中央和省一级的社会主义学院,作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合党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应列为社会主义学院的必修课。政府应从师资和经费上给予切实支持。

民主党派报刊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并有自己的特色。

(24)民主党派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机关建设,提高机关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根据国家的干部政策、人事制度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机关干部任免、调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