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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协商
指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就政治问题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见。政治协商的目的是充分发扬民主,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增进相互沟通和理解,促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有关统一战线和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等。政治协商的主要渠道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其具体形式有民主协商会,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会,专题座谈会等;人民政协内的协商,其具体形式有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等。
民主监督
指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对共产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所进行的监督。民主监督的基本方式是批评、建议。民主监督没有法律约束力,性质上不同于人民代表大会所行使的国家权力的监督。发挥各方面人士民主监督作用的总原则是: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的人士对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且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作用体现在多方面,例如,在政治协商过程中,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向中共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在人大代表中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发表批评、意见和建议;在政协会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可以就各方面的问题提出批评意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政协委员还可以通过视察、举报、调查与检查活动以及提交提案来实行监督;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府有关会议、活动,都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批评,同时还可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物价、税收大检查,参加国家监察部门组成的专项调查组工作。
参政议政
是我国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其他爱国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泛称。参政议政是我国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我国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有:(1)政治协商。中共中央采取民主协商会、高层次小范围谈心活动和专题座谈会的形式,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协商。通过协商,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民主党派所接受,同时吸取各种有益的意见,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2)举荐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3)聘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查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4)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与民主党派建立对口联系。(5)发挥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人大和政协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他们在人大、政协中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6)支持和帮助民主党派同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结合,有计划地进行调查研究。(7)支持民主党派开展经济、教育、科技、法律等咨询服务和智力支边、扶贫工作。
智力支边
智力支边是利用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人才、智力优势,通过科学技术的传播和智力的投入,为“老、少、边、穷”地区的脱贫致富和社会发展服务。这是各民主党派、工商联适应新时期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和国家对贫困地区进行扶贫开发的需要所做的一项开创性工作。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土地制度改革完成以后,国内的主要矛盾转为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国家需要资本主义工商业有一定的发展,因为它有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也必然出现不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这就出现了限制和反限制的斗争。在这场斗争中,经过打击投机倒把、调整和改组工商业、进行“五反”运动、工人监督生产、粮食统购统销等一系列必要的措施和步骤,把原来落后、混乱、畸形发展的资本主义工商业逐步引上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对其改造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把资本主义转变为国家资本主义;第二步是把国家资本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1953年5月,中央统战部向党中央和毛主席报送了《资本主义工业中的公私关系问题》的调查报告,提出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和和平赎买,逐步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此报告受到党中央和毛主席的高度重视。党中央采纳了中央统战部的建议。9月,毛泽东同民主党派和工商界部分代表座谈了有关社会主义改造等问题。10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召开了会员代表大会,引导宣传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向。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指引下,到1954年底,进一步地有计划地用公私合营的方式改造资本主义工业,使主要的大型私营工业企业多数转变成为公私合营企业。在商业方面,由于国家经过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掌握了一切重要的农产品和工业品的货源,就有可能使私营商业执行经销代销的业务,发展成国家资本主义商业。有了这些条件以后,1955年10月,中共中央邀集资产阶级代表人物举行座谈,11月,又召集各省、市、自治区党委负责人会议,通过《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第一是用赎买和实行国家资本主义的方法,有偿地而不是无偿地,逐步地而不是突然地改变资产阶级的私有制;第二是在改造他们的同时,给予他们以必要的工作安排;第三是不剥夺资产阶级的选举权,并且对于他们中间积极拥护社会主义改造并在这个改造中有所贡献的代表人物,给予恰当的政治安排。”决议要求,在这项工作中,必须加强党的领导。此间,农业合作化高潮最后地断绝了资本主义在农村发展的道路,资本主义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的条件已经成熟。这种全行业公私合营,就是我国国家资本主义的最高形式,是使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重大步骤。1956年1月10日,北京首先宣布全行业公私合营,15日,在天安门广场举行20多万人参加的庆祝社会主义改造胜利大会。接着,上海、天津、广州、武汉、西安、重庆、沈阳等大城市以及50多个中等城市相继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全国全行业公私合营的私营工业人数达到99%,私营商业人数达到85%,基本上完成了对资本主义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对资本主义商业改造高潮中,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出一系列指示,对有关清产核资、定息、私方人员工作安排等问题作了规定。使民族工商业者的工作和生活有充分保障,政治上有选举权。所以,这些和平改造的政策,是他们能够接受的。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对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采取实践教育和说服教育两种方法,促使他们接受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国家资本主义,认清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通过企业工作和劳动实践,逐步由剥削者改造成为劳动者,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成功,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的历史性胜利。但是,这项工作中也有缺点和偏差。主要是公私合营的面过宽,改组过多。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对于一部分原工商业者的使用和处理不很适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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